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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字体: 】【2008-5-12】 【作者/来源 左广】 【阅读: 次】 【关 闭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法规处。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我局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肥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阻扰、抗拒执法的;
(四)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法规的;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各情节的比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执行。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裁量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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