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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的原因及治理

【字体: 】【2006-3-19】 【作者/来源 左广】 【阅读: 次】 【关 闭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是当今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80年到1995年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127%。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82万人,占56%。1998年全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6.5%,2002年占批捕总数的8%。自1998年至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近32万人,占全国批捕总人数的7.3%。进入90年代以来至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增加。为此公安部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大致可分为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犯罪、新型及特殊型犯罪几种。其中盗窃、抢劫等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财产型犯罪过去和现在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约占60%以上。不同的是,过去未成年人的财产型犯罪,从动机看,具有以非法手段谋求温饱的特点。而现在的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中,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是为了满足非分的享乐愿望,是为了挥霍。这是现在的犯罪分子主观上最显著的特点。
    2002年,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比1998年上升60%,今后仍将是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而且有可能持续上升。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部分未成年人发财欲望会不断增强甚至恶性膨胀,而市场经济的活跃又不可避免地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赌博、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将刺激财产型犯罪的增长。有些人羡慕、忌恨首先富起来的人,因而会用各种非法手段攫取他人财富。特别是闲散在社会上、无正当职业和未就学就业的未成年人,其中有的人有可能从事财产型犯罪。
    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将产生恶劣的影响。尤其是现在,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暴力化及流窜化等新特点,作案目标已经不限于一般财物,而是着眼于高额现金、高档用品、贵重财物、珍贵文物、紧俏商品、昂贵的原材料等,这样就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据报载,西安有几个初一的学生深夜潜入博物馆盗窃文物;我本人工作过的一所学校发生过几个初三学生大白天持刀劫持货车的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包括财产型犯罪,究其原因,一是受成年人的影响,二是自身的原因。成年人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社会不良的风气。这些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也不可否认,高消费意识膨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有些成年人尤其是少数有地位有影响的成年人疯狂攫取金钱,追求物质享受。他们的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另一些成年人,网吧、游艺机室、台球室、个体书摊的老板们,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勾引未成年人,身体力行地向他们传授腐朽没落的思想。
耳濡目染,未成年人中判断是非能力差但模仿能力强的,便产生“和尚动得,我也动得”的心理,形成犯罪行为的“合理感”。
    二.家庭不当的教育。有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无止境地满足孩子的各种非分要求,助长了孩子的享乐欲。而享受欲正是一些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更有甚者,有的家长爱小便宜,明知有些物品来路不正,却怂恿孩子低价买进,结果因小失大,使孩子成为盗窃团伙的销脏者。也有少数父母自己就是法盲,甚至行为不端。他们日常的言行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
    这就是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因为成年人的问题越来越多。
    但是,如果把未成年人犯罪完全归咎于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不当的家庭教育,这也是不公允的。苍蝇不叮无缝之蛋。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和道德感,好逸恶劳、追求享乐是大多数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的内在原因。为了满足日益强烈的享乐需要,他们不惜采用悖理、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去获取不义之财。这不是每个未成年人都愿意、都敢于去做的。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贫穷。由于分配制度的原因,出现贫富悬殊的现象,迫于生计,也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有的穷孩子选择了非法的手段。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应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多方面的工作,其中最根本的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因此,要建立以学校为主的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体制。学校作为专门进行教育的机关,要确定对学生全面负责的指导思想,明确学校是教育而并非单纯教书的机关,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增设法制教育课程,将法制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课程中分列出来,单独规划。法制教育课应力求形象、具体、生动,使学生容易接受。但法制教育的现状不能适应需要。就我所接触过的学校,法制教育课基本流于形式。为了应付考试,只是让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没有真正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真正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没有真正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这种教育形式如不改进,就收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会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有关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我亲耳听到十二三岁的学生学过法律有关条文后说:要做犯法的事就趁现在,到了十四岁就要追究法律责任了。虽然那几个学生只是戏言,但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大有人在。
    作为教师,对学生决不能嫌贫爱富,要善待“差生”。许多犯罪未成年人都是或曾经是学校里的“差生”。如果视“差生”为“包袱”,冷眼相看,他们就会对学校产生本能的抵触情绪而辍学在家,甚至被赶出校门,给社会带来隐患。
    家庭教育也至关重要。成功的家庭教育的应该是培养孩子从小养成包括“勤俭”在内的品德,形成好的行为习惯。研究表明,具有不良品德的孩子,并不都会发展成为罪犯,大多数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转变。但是一旦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发展成为罪犯的占绝大多数,能够转变的只是少数。所以,家长对孩子不良的行为一定要及时纠正,防微杜渐。
    除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最持久的还是社会。社会环境好,可以成为大熔炉,社会环境不好,也可以成为大染缸。党派要端正党风,政府要反腐倡廉,文化宣传部门应该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各行各业都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促进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与此同时,对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必须依法惩处,否则就不能打击这些人的犯罪气焰,有效地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教育挽救绝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不利。对犯罪分子绝不能心慈手软,不能过分地宣传管教场所的“仁政”,要让他们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失足就会成千古恨,犯罪就要下地狱。只有破除罪犯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做到犯罪必究,才能减少犯罪。
    随着我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增强,对犯罪的控制将越来越有力。但是,诱发犯罪的因素在某些方面也会增加。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在经济起飞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财产型犯罪的增加,可以说是带有某些规律的社会现象。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估计,相应采取治理对策,这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庐东学校 李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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